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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又反悔 被判赔损失法官说法

安徽法制报 2013-02-26 22:30 大字

[摘要]法官说法

将房子卖给他人,在买主支付了一半房款后,房主又以自己妻子不知情为由拒绝交房。为了索回自己的购房款30万元及利息,悲催的买主无奈将房主告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历时两年,经历了多次审理,2013年1月份法院判决支持了买主的诉请,房主被判返还买主购房款30万元及购房款利息。

为方便女儿上学,孙先生准备在县城购买一套住房。在房屋中介的介绍下,2011年1月份,他购买了钱某位于城关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两人在中介签订了《房屋产权买卖转让合同书》,约定房屋交易总价为53.6万元,孙先生在同年1月底付清30万元,下剩房款按揭。随后,孙先生分7次将30万元购房款支付给了钱某。就在孙先生将银行按揭报批手续办好后,不想,钱某突然又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孙先生再增加购房款3万元,同年7月,孙先生向钱某及妻子李女士送达了“关于要求协助房产过户”函,然而钱某又以妻子不知情卖房为由拒绝过户。眼看自己将30万元交给了钱某,不但不能得到房屋,还遭到钱某的反悔,孙先生无奈起诉,要求判令钱某协助自己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变更手续,在被支持诉请后,钱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本案重审时,孙先生认为钱某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无理拖延、不守信,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给自己造成了一系列的损失,自己为购房向亲戚好友借了不少钱,并支付了利息,现钱某反悔,应当赔偿自己按月利率20‰的实际占用预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而且房价暴涨,钱某还应当自己支付约定购买房屋可得利益损失。

钱某的妻子李女士作为第三人应诉,她说收到孙先生发来过户函才知道丈夫瞒着自己卖了房,丈夫与孙先生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

钱某也坚称自己是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与孙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由于孙先生以书面形式催促自己妻子,造成妻子起诉要求与自己离婚,并当庭拿出了离婚起诉状;而且孙先生至今未付清下余款,自己无需交房;请求驳回诉请。

对于孙先生要求的钱某赔偿其购房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达成《房屋产权买卖转让合同书》,因钱某所售的房屋产权属其和其妻共有,其在未征得其妻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应属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给孙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以赔偿。孙先生要求的30万元购房款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买卖转让合同书》无效,钱某归还孙先生的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按月利率10‰计息。

·方芳·近年来,由于房价日益上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且大多是卖房人悔约居多,各种悔约原因五花八门,一些卖房人要求买房人加价,加价不成,就会以其房屋共有人不知情来悔约,就像本案中的钱某一样。有的房主则以拒绝收房款等方式,制造买房人延期付款,再主张其违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房主还将房屋高价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造成买房人吃上哑巴亏。针对此情况,法院判决对买房人进行利息或差价赔偿,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善意买方的合法利益,惩罚卖房者不守信的违法行为,使守约方受损的利益得到弥补,不让毁约一方通过他的毁约行为获利,同时也不能让守约方因守约而受到损失。故法院判决钱某按月利率10‰赔偿孙先生购房款利息损失,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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