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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婚约诉请履行法院告知不保护

安徽法制报 2011-12-06 23:50 大字

舒城讯 2009年年初,舒城县青年王勇与赵琴自由恋爱,年底时,王勇外出打工赚钱,希望将来与赵琴结婚时能买一套新房。临行前,王勇与赵琴按当地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并约定2011年年底登记结婚。然而到了2011年9月份,王勇从朋友处得知赵琴已另嫁他人。王勇愤而拿着当初与赵琴的结婚约定到法院起诉,要求赵琴履行婚约。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对王勇进行了释明,告知该婚约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王勇坚持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王勇无奈撤回起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领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订婚这一习俗仍旧被保留下来,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大多数的结婚都是以订婚为前奏。婚约是一种习俗,但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它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上约束力,法律对这种契约并不加以保护。任何一方违反婚约,他方均不得诉请解除婚约或诉请法院强制其履行婚约。王勇的诉讼提醒大家,农村中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加强。

(杨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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