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因污染环境获刑,还要赔偿环境修复费42万余元

新安晚报 2021-10-21 09:56 大字

本报讯六安市霍山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10月20日上午了解到,张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别获刑,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42万余元。

据悉,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薛某某、肖某某处购买废旧铅蓄电池合计2423.29吨,雇佣工人在该县一旧厂房拆解废铅板,并进行熔炼加工还原铅锭合计1768.68吨,非法获利共计267.21546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资金、炼铅原材料工具、劳务等帮助,并在案发后帮助转移、处置涉案赃物。

经鉴定,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对周边的土壤、大气造成了环境损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严重污染环境,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七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官说,因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判处主犯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2万元至6万元不等罚金。同时,判处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42万余元。

桂斌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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