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 革命法庭与环保第一法
5月21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整版推出“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 追寻红色司法足迹”,刊发《皖西:革命法庭与环保第一法》,讲述了霍山县革命法庭的建设和作用。报道中说,当年六安县苏维埃政府立法数量在整个鄂豫皖地区县级政权中首屈一指,对皖西地区乃至鄂豫皖地区的法制建设产生积极影响,对根据地和红军的巩固与扩大起了重要作用。
1931年9、10月间,鄂豫皖苏区苏维埃政府制定《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将审判程序制度化。并通过了《革命法庭组织法》,规定人民委员会下设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国家公诉处、申诉登记处、执法管理处,并规定辩护制度。规定一切反革命案件须经过革命法庭的审讯,公布判定罪状,由革命法庭执行。至此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基本形成。独山革命法庭与其他鄂豫皖革命法庭探索、制定、执行的司法制度,共同构成鄂豫皖苏区的司法体制。 ■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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