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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临刑供述检察官“刀下留人”

安徽法制报 2016-05-17 11:48 大字

本报讯 记者5月16日获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在监督一起死刑案件执行时,被执行罪犯突然提出自己尚有两起强奸及一起盗窃犯罪事实要交代,临场监督的检察官遂提出暂停执行死刑的意见,后死刑执行被依法暂停。该起执行监督保障了被执行人人权,确保了死刑执行案件的依法规范。

该名被执行罪犯项某,六安市霍山县人,1980年12月出生,绰号“光头”,19岁时因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来后不久,又因抢劫、故意伤害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直到2009年1月被刑满释放。两次犯罪的项某仍不思悔改,2011年5月,项某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劳动教养结束后,项某又将自己的犯罪魔爪伸向了在校学生。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以来,项某陆续结识霍山某中学学生万某等4人,并指使万某等人从中学物色女学生到霍山城关玩乐,后设法将被害人带至宾馆,单独或伙同万某等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未成年女性12人,其中未满14周岁的幼女4人。项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多名被害人为此辍学,并致其中一名被害人怀孕、堕胎。2014年1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项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项某提出上诉,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4年9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项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项某再次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项某羁押在霍山县看守所,4月13日,执行法官、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官等来到霍山县看守所。当执行法官向项某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时,项某突然提出自己尚有两起强奸及一起盗窃犯罪事实准备交代。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应当暂停执行的规定。检察官认为,该罪犯交代自己尚有其他犯罪符合该条规定,遂向法院执行人员提出暂停执行死刑的意见,后法院采纳意见并暂停执行死刑,同时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公安机关对项某交代的其他犯罪事实正在调查中。

(管华丽黄亮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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