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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让滥权者不敢再“任性”

新安晚报 2015-06-28 20:27 大字

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自2007年起,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并要求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然而,霍山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黄保金等人却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明目张胆地骗取这一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或进行私分,或用于其他支出,以至于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于这一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一审法院却并没有认定。经检察机关抗诉,6月3日,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了黄保金的刑事责任。

A

合伙套取

国家专项资金

今年刚满60岁的黄保金原系霍山县食品公司经理、霍山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简称“县畜禽办”)副主任、霍山县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其同案犯舒世民、杜恭海、王安琼均系黄保金的下属,或为该县食品公司副经理、畜禽办副主任,或为主办会计、出纳会计。

检察机关查明,1998年,霍山县政府成立霍山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3月6日变更为霍山县畜禽屠宰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即畜禽办),任命黄保金为副主任(主持工作)。当年,霍山县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划转到霍山县商务局。商务局授权县畜禽办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职能,日常工作由霍山县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黄保金、舒世民、杜恭海、王安琼具体负责。2008年,该县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成立,与畜禽办合署办公,黄保金任副大队长,舒世民兼任畜禽办副主任、县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杜恭海、王安琼分别任县畜禽办主办会计、出纳会计。

自2007年以来,黄保金安排杜恭海等人伪造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料,虚报补贴数字,套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及补贴款。至2013年10月,该畜禽办共获得283万元补贴资金,其中265.8万元系虚假申报所得。同时,该畜禽办还截留个别屠宰场的专项补贴资金3.3万余元。上述骗取、截留的资金均未按照规定用作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黄保金等4人私分了其中的38万余元后,余款230.7万余元经黄保金签字审批后,用于该县商务局、县食品公司、县畜禽办购置车辆及处理招待费、烟酒、土特产等开支。检察机关认为,黄保金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黄保金、舒世民、杜恭海、王安琼通过虚报电费和污水处理人员工资、虚开发票等手段从该县食品公司和县畜禽办套取资金共计121万余元放在账外,由王安琼负责保管,其中87.9万余元被4人均分(含上述私分的38万余元)。2011年至2012年间,黄保金等4人以屠宰场污水处理等虚假项目,骗取该县环保局40万元环保资金,并对其中的32万元予以私分。此外,2012年,霍山县政府实施“放心肉”体系建设,该县商务局拨付15万元给畜禽办用于支付屠宰场点清理关闭费用,黄保金等4人又分别伪造4家屠宰场的收据,侵吞其中6万元私分。

就这样,黄保金伙同下属舒世民、杜恭海、王安琼等人共侵吞公款125.9万余元,其中黄保金、舒世民、杜恭海各分得31.9万余元,王安琼分得29.9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贪污罪追究黄保金等4人的刑事责任。

霍山县检察院专门成立了疑难案件研讨小组,对公诉科、侦监科等业务部门申报的疑难案件进行“会诊”,对需提交检委会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由小组成员先进行研讨,多角度分析,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图为霍山县检察院正在进行疑难案件“会诊”。

B

只因用于公务就合法?

2014年12月16日,霍山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黄保金等4人涉嫌贪污犯罪事实及罪名等予以全部认定。一审法院认为,黄保金等4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黄保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舒世民、杜恭海、王安琼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以贪污罪判处黄保金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杜恭海、舒世民、王安琼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零6个月、5年。

然而,一审判决对黄保金滥用职权的指控却没有采信。该判决认为,黄保金违反财金管理制度,将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相关单位开支,未作专款专用,但无证据证明其违反财金制度违规支出,实际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未予审计,故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审宣判后,霍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黄保金等4人以不构成贪污罪或部分事实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后王安琼撤回上诉)。霍山县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对黄保金的滥用职权罪未予认定,属于定性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

该抗诉进一步指出,霍山县畜禽办受县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等职责,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黄保金身为县畜禽办副主任,具体负责县畜禽办日常工作,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黄保金在履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等职责时,违反《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擅自以生猪定点屠宰场名义,伪造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及补贴资料并上报,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后转入到单位“小金库”,用于其他支出,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3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量刑有明显影响。

六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霍山县检察院的抗诉有理,并予以支持。2015年5月7日,六安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抗诉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时特别强调,霍山县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领导组是霍山县政府依法设立,县畜禽办是该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并受县商务局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黄保金身为县畜禽办副主任,具有审核、汇总、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料等职权,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上报虚假申报资料,并将套取的资金挪作他用,有滥用职权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C

抗诉终让滥权者“买单”

2015年6月3日,六安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对相关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对有关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辩护意见和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霍山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黄保金的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该院终审判决作出详细评析指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和供述均证实,县畜禽办是霍山县政府依法设立并受县商务局委托,负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黄保金先任县畜禽办副主任,后任商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且商务执法大队与县畜禽办系合署办公,故黄保金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文件、资料等书证和证人证言、供述能够证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病害猪货主或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但黄保金利用职务之便,或在明知系虚假申报的情况下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安排他人配合商务局做相关材料,或指使他人虚假申报,共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265.8万元、截留国家专项补贴资金3.3万余元,除部分私分外,余款230.7万余元均经黄保金审批后用于其他开支,有滥用职权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霍山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成立,黄保金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六安市中级法院据此认为,黄保金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舒世民、杜恭海、王安琼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遂决定维持原判对舒世民、杜恭海、王安琼3人的定罪及量刑,撤销原一审仅以贪污罪对黄保金的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黄保金有期徒刑3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涉嫌两罪被判成了一罪,一罪终又“回归”两罪,正是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这起性质恶劣的套取国家涉农惠民补贴案得到了及时纠正,同时也警醒那些侵害民生民利的滥权者不要再“任性”了。

吴贻伙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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