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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难逃

安徽法制报 2014-09-29 20:23 大字

因无证行医,霍山县彭某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厂社区居民彭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2001年前后起就在自家中开设的泰康药房从事医疗活动。 2013年6月30日7时许,同社区的鲍某,因身体不适到彭某家泰康药房就诊,彭某诊断后对鲍某予以静脉注射治疗,先后使用头孢呋辛钠、病毒挫和维生素C加B6各一瓶。注射完毕,鲍某便骑摩托车回家,于当日9时许死亡。后经鉴定:鲍某死亡原因符合休克性死亡。经查明,彭某因无证行医分别于2001年和2013年被霍山县卫生局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彭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案发后,彭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被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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