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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安装存瑕疵出租人被判担次责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3-04-23 11:33 大字

[摘要]出租人被判担次责

本报讯 日前,霍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因租赁房附设热水器安装存有瑕疵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房屋租赁人胡某承担30%责任,赔偿承租人王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1682.48元。

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日,王某为爱女陪读租住胡某房屋,房屋内安装有一台燃气热水器。当年12月27日晚,王某使用热水器洗澡,一会儿就渐感身体不适欲吐,迷糊中顺墙摸出,丈夫见状拨打120求助,入院治疗10天花去医药费4823.58元。病治愈出院后,王某认为胡某应分担自己的部分治病花费,后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负担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2500元。

法院另查明:胡某出租房安装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未安装通风烟道,超出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胡某不能提交购买发票、使用说明书,无法确定热水器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租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应自担主要责任。由此,王某因中毒住院治疗的各项损失计5608.26元,由胡某担 30%责赔偿1682.48元。 (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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