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更改付款方式消协调解退还定金
[摘要]消协调解退还定金
霍山讯 家住霍山县诸佛庵镇的郑女士于2011年7月19日购买了由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铺,购买的前提是按揭贷款,但交付定金后,开发商告知郑女士,她所购买的商铺不能按揭,要求全额付款,可郑女士家庭条件一般,无力全额付款,遂要求开发商退还所交的3000元定金。郑女士多次交涉无果,于是来到霍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出面帮助其维权。
霍山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案件后认真调查处理,并陪同当事人前往开发商所在地了解情况。经了解,案件事实清楚、情况属实。消协认为: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前提是按揭付款,如今开发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应负主要责任。日前,郑女士拿回了属于自己的3000元定金。
霍山县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特别约定的,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或在购买合同中进行备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费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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