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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条件”未标示被处罚

安徽法制报 2011-07-04 00:25 大字

霍山讯 近日,霍山县工商局诸佛庵工商所在辖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一些食品经营户购进的合肥某食品厂生产的芝麻绿豆糕的食品标签未标明“贮存条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这些食品经营户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相应的罚款。

食品经营者一般注重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却往往忽视了食品的“贮存条件”。食品须在适宜的贮存条件下,保持食品的色、香、味,在一定时间内是可以食用的,如果贮存条件发生变化,保质期内的食品也会发生品质变化,产生大量致病细菌。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在包装标签上注明贮存条件。

(张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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