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
近日,郝某刚与郝某山两兄弟为争夺父母遗产闹上法庭。郝某刚手持一份公证遗嘱,郝某山手持一份代书遗嘱,分别主张父母遗产归自己所有。最终,法院判决父母遗产归持有公证遗嘱的郝某刚所有。
郝某刚与郝某山系亲兄弟,其父于2009年12月10日去世,其母于2011年5月8日去世。2009年4、5月份,其父母分别到沂水县公证处立下遗嘱,载明父母各将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归郝某刚继承。2010年5月,其母又立代书遗嘱一份,载明遗产归郝某山继承。父母相继去世后,二兄弟各持遗嘱,主张父母遗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里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后为公证遗嘱。本案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来判定,遂作出支持持有公证遗嘱的郝某刚诉讼请求的判决。陈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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