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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工意外受伤房主应否担责?

沂蒙晚报 2015-09-09 23:16 大字

近段时间,家住平邑县某乡镇的廖先生一家苦恼不已。廖先生与朱先生系远房亲戚,2015年3月中旬,朱先生准备将老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由于知道廖先生有此技术,便邀请廖先生帮忙,双方并未明确报酬,约定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后来廖先生便自带泥刀来到朱先生家粉刷内墙,准备独立完成粉刷工作。 3月26日,廖先生在地面准备上工作架粉刷时,工作架上装有石灰浆的石灰桶摔落在地面,石灰浆溅入左眼,致其左眼被石灰浆烧伤。后经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伤情为伤残七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在面对赔偿问题时,双方起了纠纷。

粉刷工装修意外受伤,房主应否担责?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廖先生为朱先生粉刷房屋,系其利用自身具有的粉刷技术,完成朱先生交付的工作任务,以获取相应报酬。对如何完成工作成果,由于廖先生掌握相关技术,其工作具有独立性,因此一般不需要朱先生就其如何完成工作发布指示;朱先生请廖先生为其粉刷房屋,目的不是单纯获得廖先生提供的劳务,而是希望其提供合格、完整的工作成果;朱先生没有定期向廖先生支付报酬,而是一次性支付,双方所发生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廖先生没有证据表明房主朱先生存在选任或者指示过错,则朱先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朱先生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刘国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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