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狱友”出狱后结盟盗原油
本报5月31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葛沂红 记者崔洪英)出狱后,不思悔改,反而相互结盟,交叉作案,近日兰山区法院以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 7名被告人1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分别来自省内不同地市,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期不等的刑罚。在狱中,他们相互结识,并成为“狱友”,出狱后始终保持联络。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上述七人与另外两人(均另案处理)利用服刑期间建立的“感情”,通过电话联络,达成盗窃原油的同盟,后相互纠集,交叉结伙,分别在兰山区、莒南县等地,采取用电钻在输油管道上钻孔的手段,窃取中石油山东输油有限公司原油。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参与作案4起;其他五被告人参与作案1起。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上述七被告人为了窃取原油,用电钻在输油管道上钻孔,使输油管道处于危险状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时,七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中石油山东输油有限公司的原油,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其中对三名累犯从重处罚,对两名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予以撤销假释,与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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