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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子门锁干扰器偷车内财物 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齐鲁晚报 2016-11-11 00:00 大字

本报11月10日讯(通讯员鲁云莎记者张焜)利用干扰器干扰他人锁闭车门,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男子常某最终被派出所民警抓获。10日,记者从昌乐法院了解到,常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4月,常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在昌乐一家超市附近拉客挣钱,一名男子上前向他推销物品。此男子从口袋拿出一个金黄色的东西,称之为干扰器,说利用这机器可以释放信号干扰汽车电子锁门,并进行示范,果然能让周围的车辆锁不上车门。心动的常某便用300元,买下了这个干扰器。之后,常某就开着自己夏利轿车带着干扰器四处找机会实施盗窃。

2016年5月27日,常某驾车到西湖公园门口南侧停车场。不久后,一辆白色轿车停到常某车南侧,常某便打开手中的干扰器,白色轿车上下来的一男一女径直走进西湖公园。几分钟后,常某下车来到白色轿车前,发现后排座有两个包,于是打开车门,偷走了一个包里的数码相机和另一个包里的200元现金,随后驾车回家。

2016年6月20日,常某再次来到西湖公园南侧停车场,打开干扰器开关,发现一辆拍婚纱照的商务车上下来几个人,没注意车锁没锁就走进公园里。常某下车打开商务车门,发现后排两个包放着衣服和手机,于是将两部手机盗走,随后离开现场。同一天,一辆黑色越野车停在停车场,常某打开干扰器,车上一男子走下来,也是没注意车门没锁就走了。常某进入黑色越野车驾驶室,经过翻找,只在储物盒里找到5元现金,后回到自己车里,认为此次窃取的财物太少,想等待机会再偷。就在常某等待时机的时候,派出所民警将其抓获。至此,常某共盗窃现金205元,佳能相机一部价值2437元,两部手机价值1280元。

昌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常某坦白认罪,已退赃,愿意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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