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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超标,县区要交补偿金菏泽“水质补偿”办法出炉,每季度一考核,每年度一结算

牡丹晚报 2014-06-23 16:47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陈 力)继出台“气质补偿”办法之后,菏泽市还将从7月1日起实施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牡丹晚报记者昨日从环保部门获悉,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坚持“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将水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根据补偿机制,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确保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客观公正。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各县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各县区水质监测考核数据采用市水环境质量通报数据,以县区河流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季度平均浓度较目标值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建立有效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市对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对县区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市级对各县区补偿金额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统一结算。县区水质考核目标值为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即COD30毫克/升、NH3-N1.5毫克/升。污染物浓度以毫克/升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化学需氧量(COD)为2万元/毫克/升,氨氮(NH3-N)为30万元/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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