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挖坑不设标 导致行人受伤担责任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损伤赔偿案。某工程公司修路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路段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骑电动车的行人王某坠入路坑受伤致残。
王某由于工作的原因,有时需要加夜班,晚上下班的时间会晚一些。今年5月10日晚,下了夜班骑着电动车走在熟悉的回家路上。当王某走到沾化县文化路与富电路交叉口时,由于没看到前面的大坑,不小心掉了进去。王某摔得愣是没爬起来。
经查,承建的某公路工程公司正在进行路面修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在这个路坑的周围没有设置围栏或其他安全警示标识。由于没有放置安全标识的路坑难以引起路人的注意,导致王某受伤。坠入路坑内的王某因受伤,先后在沾化县人民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等医院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颈髓损伤致右上肢单瘫,已构成七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程公司承接公路修补工程,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在已经挖陷的公路路坑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导致王某驾驶电动车掉入坑内受伤,还构成七级伤残,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工程公司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某夜晚驾驶电动车应当保持安全速度行驶,在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未确认安全通行,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王某对自身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工程公司和王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某工程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47643元。
时间:11月5日
地点:沾化县人民法院
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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