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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了个急信子烟花 他炸伤了左眼

鲁北晚报 2014-12-29 11:29 大字

地点:滨城区人民法院

除夕夜本是万家欢乐的日子,但安全问题却时刻不能忘记,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小心再小心。

2012年的除夕夜,大街小巷爆竹声声不绝于耳,入夜之后,更是有一朵朵绚丽的烟花开始在星空中绽放开来,在一片喜庆祥和的气氛中,谁也没有预料到,这一夜将会有一场悲剧发生。

晚上7点钟左右,家住滨城区的王超(化名)和家人们开开心心来到楼下,准备放烟火庆祝春节。这些烟花是王超在春节前两天购买的,经销商保证花炸开后绝对漂亮,而且名字也喜庆,叫“四季平安”。然而,这“四季平安”型烟花却没有发挥和名字一样的作用,王超一枚烟花后,烟花的引信不仅短,而且燃烧速度飞快,顷刻之间就有一枚礼花弹激射而出,正中王超的左眼!

家人火速将王超送往医院救治,病情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医生为王超紧急安排了手术,本以为左眼球保住了,但是在恢复了几个月后,王超的左眼球出现严重萎缩,于是再次入院治疗。这次,幸运女神没有再次眷顾王超,他不得不进行了眼球摘除手术,并植入了一枚义眼。经鉴定,王超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而手术前后也花费了几万元,对王超的家庭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王超将烟花的零售商、经销商和生产商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43万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超购买的烟花燃放时发射角度及炸响高度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标准,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巨大隐患,应视为缺陷产品。王超据此获赔包括医疗费、义眼更换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赔偿金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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