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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司法裁决应符合公平正义

德阳晚报 2017-03-28 15:15 大字

□秦义德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陷入讨债者的控制之中,母亲被极端侮辱,警方介入无果,山东冠县人于欢用水果刀捅死了辱母者杜志浩,并捅伤另3名讨债者,一审被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此事被网友热议,并引发法律界人士争议。警方有没有失职,讨债者的行为如何评价?法院判决是否存在可商榷之处?(3月26日澎湃网)

这件案的一审结果,诱发了舆论狂潮,引起亿万网友的强烈批责。无数草根与法律专家愤而斥之,认为其裁决结果匪夷所思,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乃是对公民合法自卫权的否定。令无数国民产生同理心,不免换位思考,如果自己就是当时的“于欢”,会忍受讨债者继续侮辱母亲,还是怒而杀之?答案并不复杂,绝大多数人都选择了反抗,这是正常人的正常反应,也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做法,或者说是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底线。

在人类历史上,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曾经长期盛行,大家遇到事,就看谁的拳头硬,谁的后台更强大,那是一个没有公平可言的社会。但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利益纠葛的准绳,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避免了倚强凌弱,通过司法裁决维持社会稳定。

我国现在倡导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要走的道路。随着公民素质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信奉法律,遇事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令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得以持续进步。

如此反观“辱母杀人案”的细节,就会发现,此前于欢都一直忍受各种侮辱,并未反抗行为,就是心存法律救助。但在警察出现没有制止讨债者的非法行为,转身离开后,于欢的心理彻底崩溃了,既然法律不能保护自己和母亲,那就只能凭借自己能力了,才会持刀反抗杀人。由此可见,恰恰是警察的不作为,成为压垮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亦是“辱母杀人案”的诱因,本案应先追究警察的渎职行为,再去研判于欢的自卫是否合法、过当。

社会正义原则是维系国家和社会的底线,如果法律和国家机器不能保护弱者,不能制止违法行为,任由公民遭受强者、恶者凌辱,那就是违反社会正义原则,乃是将公民推向了悬崖边。因此,“辱母杀人案”司法裁决需要重新审视,不能硬搬法律条文,要考虑到警察渎职、讨债者违法行为等因素,站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立场上,维护公民的合法抵抗暴力侵犯的权利。否则,就会陷入司法不公的泥沼,沦为又一个“南京彭宇案”,导致社会道德、公平正义进一步沦丧,所付出的社会代价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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