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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湖内深夜电鱼牟利

济南日报 2012-06-15 14:03 大字

点击查看原图■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关在峰盛兆林

近日,微山法院对3起案件中的7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5人被判处3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两名被告人被判缓刑。

电舀子、鱼网“电”到自己

3月20日中午,微山县韩庄镇的张某与几个朋友吃饭时,说起禁渔期内市场上鱼价很高,想去湖区电鱼“挣”上一笔。酒意正浓的几人一拍即合,并当场商议好了分配方案。3月21日凌晨1时许,约定时间到了,张某某在妻子的催促下叫醒了陈某、张某,陈某某一伙人出发了。

凌晨3时左右,伴着寒冷的湖风,张某某几人裹着厚厚的棉衣来到微山湖韩庄水域,“忙活”了起来。

凌晨4时许,湖上分局的15名民警、协警,乘坐民用机动船和摩托艇发现了正在用电拉网捕鱼的这伙人。随后民警快速向张某某等人靠拢,当场查获电瓶、电舀子、鱼网等捕鱼工具。民警还在船尾处发现已经盛满鱼的筐子,经过称量,这伙人共电鱼150余斤。

4月8日凌晨零时,微山县公安分局湖上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昭阳水域将非法电鱼的王某某等人抓获,当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及40斤渔获物。

分鱼、捡鱼最后自己被“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对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物质证明等证据,多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6月6日,微山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等3案7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根据情节轻重,微山法院一审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张某、王某某拘役6个月,李某某拘役4个月,段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沈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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