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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路相逢车主斗气拳脚相加领刑一年

济南日报 2012-08-13 13: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石晶通讯员关在峰盛兆林)路上行车本应文明礼让,但赵某和殷某在会车时不但互不相让,反而拳脚相向,最终导致一人轻伤。近日,微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2月15日,被告人赵某与郑某、赵某某乘坐邓某驾驶的长城越野轿车在微山县韩庄镇沟崖村东头的水泥路上与殷某驾驶的昌河客货车交会。由于车宽路窄,需要一方避让才能通过,但两辆车仅是按喇叭,都没有避让的意思。僵持近十分钟后,赵某等人气不过,来到殷某的车前理论,因言语不和,赵某挥手打了殷某一巴掌。殷某更加恼火,从副驾驶位置抄起一把砍刀与赵某对峙,邓某见状上前将殷某手中的砍刀夺下。

矛盾升级,赵某从路上捡了块石头将殷某客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殷某下车后,与赵某厮打在一起,两人从路上一直扭打到路边沟中,最终在围观路人的拉劝下才得以分开。在厮打过程中,赵某用拳头对殷某面部进行殴打,造成殷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骨额突骨折,鼻中隔左偏等。经法医鉴定,殷某的面部损伤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判决。对于赵某而言,本应是文明礼让的小事,却付出了伤痛甚至刑罚的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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