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朱忠保
据11月14日中国新闻网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今年6月19日,江苏南京鼓楼区一女童在路上行走不幸被楼上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6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一名五岁男童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抢救无效离世。7月6日,在深圳市龙华区一位6岁女童被楼上掉下的瓶子砸中头部,血流不止。7月11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匡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楼上扔下一把菜刀、两把尖刀……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的背后,存在行为人道德修养不高的因素,也有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大多数高空抛物者图一时之便,心存侥幸。殊不知造成一定损害之后,小则受到道德谴责、舆论压力,大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更多的是赔钱了事,法律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高空抛物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作为最严厉的规制手段,刑法如何完善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司法反应,是否需要针对性地修正现有的刑事立法,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舆论一直认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需要刑法介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出台,正好回应了公众的迫切要求。《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说,过去司法机关对高空抛物的处理还缺少指导意见,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现在最高法出台了《意见》,各级法院就应该按照最高法的规定,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要敢于善于积极介入高空抛物事件,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提高刑法的威慑力,不放过每一个高空抛物肇事,不能再简单地赔钱了事。我们希望抬头看到的是蓝天,而不是飞来的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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