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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掺假食品 黑名单上晒半年

生活日报 2016-10-26 21:48 大字

发布单位:济南市食安办

□记者秦聪聪

生活日报4月16日讯为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试行)》中提到,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将被列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

《办法(试行)》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违反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由济南市食安办定期组织集中公布。“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

济南市食安办提醒,有关单位和市民可以登录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看《办法(试行)》,在2014年4月30日前,可通过邮件、传真、信函的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电子邮件:spc_jn@163.com,传真号码:0531-66603671,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D区205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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