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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实现“月结” 三级投诉受理窗口为农民工维权

济南日报 2013-02-19 10:39 大字

■本报记者刘敦亚

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济南市下发了《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工作责任、加强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立了农民工维权投诉受理机制、健全完善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拖欠问题,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负责,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积极配合。对已竣工工程项目的拖欠问题,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负责,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济宁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在各区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各区负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区负责清欠工作。

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支付月结清”

各建设单位每月将工程款中与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农民工工资部分直接汇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挪用。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把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支付项目进度款的条件列入合同条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实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和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动态管理。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每日由企业或项目部指定专(兼)职劳资人员与劳务作业班组长对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进行考勤,按月汇总,填报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并由企业或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台账一式三份,分别由企业、项目部、劳务作业班组留存。

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资,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支付、月结清”。

建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

全市将建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设立一级投诉受理窗口,各县(市、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设立二级投诉受理窗口,各建筑施工企业设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在每一个工地现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明确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构和人员。同时,每季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将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工作机制,设立应急资金,完善应急预案,迅速处理、妥善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投诉举报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和重大隐患上报制度。

拖欠工资企业将上“黑名单”

济南市将对违法违规、不讲诚信或对清欠工作态度消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网站上设置曝光台,定期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同时,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取消其行业准入资格;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对外地进城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一次通报批评、提出警告,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参与招投标,直至清出济南市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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