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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检察院就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

黄山晨刊 2017-03-31 15:01 大字
□  舒步峰 鲍平

晨刊讯 近日,针对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5月24日上午,刘某某妻子花费半天时间疏通田间水沟,顺利将水沟中的水引入自家农田。下午4时许,刘某某持钉耙到自家水田准备犁田时,发现水都被引入林某某户农田,遂用石头将出水口堵住。不久,林某某来到现场,双方因引水发生争执。林某某坚称,虽然水渠不是自己疏通的,但水是从自己承包的水库放的,而且自家水田在上游,应先灌溉,说着便将石头挪开。刘某某一怒之下随手用钉耙击打,致使林某某左小腿受伤流血。经鉴定,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林某某医药费,并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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