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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致人重伤肇事者获刑一年三个月

黄山晨刊 2014-09-01 21:06 大字

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8月21日晚,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的被告人汪某在该县碧阳镇横岗村石山组一朋友家中饮酒后,仍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途中,撞到同向徒步前行的被害人徐某,导致其本人和徐某均倒地受伤。被害人徐某先后被送往县、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其损伤程度经法医学鉴定为重伤,评定为伤残八级。经鉴定,被告人汪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5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被告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判断操作失误,撞到前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与被害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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