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获利判刑并处罚金
□ 程文国
晨刊讯 近日,歙县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6 年下半年,吴某在歙县县城经营美容店期间,先后容留失足女李某、巨某、郑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双方商定,由李某、巨某、郑某在店内招揽嫖客,然后将嫖客带至吴某租住的房屋内交易,所得嫖资,吴某按三分之一比例分成。2016年12月6日晚,李某、巨某、郑某在卖淫时被徽城派出所民警查获。期间,吴某容留他人卖淫共非法获利7000元左右。2016年12月7日,吴某主动到徽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容留李某、巨某、郑某卖淫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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