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银行卡竟试出密码取款15400元犯诈骗罪获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洪某无意间捡拾一张银行卡,一番捣鼓竟试出密码,不久后,他从卡上累计取走15400元。不过,取出的钱还没捂热,洪某便为这不义之财付出了代价。近日,歙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洪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今年3月上旬,现年23岁的洪某,在歙县经济开发区政务中心对面的一公交站台,捡拾一张歙县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此后,他不是设法找到失主,或将该银行卡交与相关金融机构处理,而是将银行卡等物品带回了家。3月17日7时30分许,洪某来到歙县农村商业银行北关支行,在自动柜员机上,几番推敲后,居然将该银行卡的密码给破了,并当场分2次从柜员机上取走2500元。而后,洪某极度兴奋,仅仅相隔2个小时许,他又转悠到该银行徽城支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分6次取走了12000元。3个小时后,洪某再次从歙县经济开发区的一处自动柜员机上,将捡拾银行卡里的900元全部取走,并搭车赶往浙江湖州市。
几天后,该银行卡失主姜某发现银行卡不见了,遂向歙县警方报案。3月27日,歙县公安局决定将嫌犯洪某刑事拘留并展开网上追逃。次日,洪某在浙江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被缉拿归案。被抓当天,洪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将15400元赃款全部退还给失主姜某。同时,洪某还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其它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洪某有立功表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的王亦文律师提醒:拾得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钱和在路边捡到他人所掉钱财不归还,这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在普通公共场所捡到财物不归还失主,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但是,银行自动柜员机属法律预设的特定场所,即使失主将银行信用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并可以操作取款,仍属银行的控制范围内。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冒用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持卡人将信用卡遗留在ATM机上,被犯罪分子拾得并冒用;二是持卡人将信用卡和密码放在一起遗失,犯罪分子拾得后直接使用密码支取钱款;三是持卡人将信用卡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放在一起遗失,犯罪分子拾得后,通过猜配密码支取钱款。被告人洪某的行为符合第三种情形,因此要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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