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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与他人聊天引发不快男子持凶器帮朋友滋事获刑

黄山晨刊 2014-10-09 20:57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徐某发现女友和一名男子吴某相谈甚欢,便让朋友钱某、汪某等人上前问一问是何状况?被拒后,钱某伙同他人持凶器对被害人吴某等进行恐吓。此后,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结果,钱某以原审歙县法院的判决未认定自己系从犯,对其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现年22岁的钱某系一名厨师。2011年6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但是,刑满后的钱某似乎并未就此吸取教训。2013年7月4日晚8时许,钱某和朋友徐某、汪某(均已判刑)等人从歙县徽城镇一家餐饮店吃饭后出来,徐某瞟见男子吴某和自己的女友有说有笑,便叫汪某、钱某等前去找吴某问明情况。吴某不愿说明,汪某便用手抓扯其衣服,见衣服被扯坏,吴某挣脱后便向徽师岭跑去,汪某、钱某等追赶未果。而后,徐某电话邀来姚某驾车前去找寻吴某,结果在徽城镇北关村卫生服务站附近发现了吴某,姚某见状招呼徐某等人“车上有家伙”,其他几人便拿刀下车,吓得吴某赶紧跑回姐姐吴女士家中。徐某等人持刀欲上前追赶,被吴女士拦住,徐某提出要吴某出来,遭到拒绝后,其中有人扬言“要将他(吴某)搞残废”等进行恐吓。后经人劝阻,徐某、钱某等才离开现场。随后,吴某报案,徐某等相继被缉拿归案。今年3月11日下午,钱某主动到歙县桂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钱某伙同徐某、汪某等人,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徐某虽然首起犯意,但汪某、钱某等积极参与,并持刀恐吓他人,钱某与徐某、汪某等人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原判决结合钱某的各种量刑情节,所判刑罚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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