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惹纷争法院判决获赔偿
□ 叶国强 黄江涌
晨刊讯 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理解分歧,引发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理赔官司。案经两审终审,近日,投保人终于从歙县法院领回迟到的赔偿款。
2012年8月3日,徽州区某物流公司在歙县某保险公司(后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并缴纳保费24420元。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所聘用的33名员工;伤亡的,每人赔偿限额是15万元;医疗费项目,每人赔偿限额是2万元;保期一年。同年11月9日,员工沈某卸货时被钢构砸中,致七级伤残。2013年8月,经法院调解,物流公司赔偿沈残疾赔偿金142000元。物流公司申请理赔未果,提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足额理赔。庭审中,物流公司称其只认保险单,保险单并未附任何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示、告知义务,属规避责任。保险公司则以《雇主责任保险》中附加条款的伤亡赔偿比例表为依据,认为七级伤残对应的每人伤亡赔偿比例为15%,仅答应理赔1.9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附加条款的伤亡赔偿比例表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应作出明显提示,并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同时认为“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院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保险公司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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