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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了官司市民质疑代理人资格律师称公民代理条件不符应杜绝

黄山晨刊 2014-05-12 21:40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一些没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替人打官司,不仅收取当事人代理费用,因不知法、不懂法,在给法官办案带来诸多困扰的同时,还把我家亲戚的官司给打输了。”5月9日,徽州区的方先生来电,称公民代理行为乱象丛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方先生称,近日他的一名亲戚因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对方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在一审时对代理人的条件审查不严,而且该代理人法律知识匮乏,造成亲戚的案件败诉。“我家亲戚后来才知道,他请来帮忙打官司的人,既不是自家的亲朋好友,也未经过相关单位推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所以,我家亲戚现在以一审程序可能存在瑕疵而上诉。不知道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记者就此联系了安徽(歙县)久安律师事务所的王亦文律师,“这个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道理,毕竟他本人可能是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对法律上的规定不了解也正常,但法院确实应当告诉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代理人。”王亦文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进行了确定,只有以下三种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删除了旧法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的规定,至此,法院不再有权允许任何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对不符合条件的公民代理,法院应当杜绝。有些公民无法律执业资格,却依靠帮他人打官司赚取代理费的现象,已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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