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一份未公告的民国申禁

黄山晨刊 2014-04-01 19:18 大字

□ 刘百林

申明禁止某些事或某些行为的告示,曰申禁。申禁可以立碑告示,也可以张榜告示。在法学上,“由相对人申请”而提出的申禁,称为“依申请的行政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某日,屯溪鬼市地摊上,有一民国牛皮纸公文袋,内装三份完全一样、没有张贴过的告示,也即所谓申禁。内容如下:

据英富方连贵等三人禀,“英富坑源口为各村行人往来要道,中隔山河,宽计丈余,上架木桥以利行旅。每遇山洪骤发,冲坍桥梁,或因霉朽损坏。临时购料兴修,辄需时日,行人每有望洋兴叹之苦。公民等先人有鉴于斯,慨捐私资,於该桥附近购买习字七千八百八十三、四号土名茶槽湾又名篮桥山业,兴养树木,专供修桥之用。此外,无论公私其他用途,概不准采取桥山一树一枝。创立桥会,公议规则,推举经理专司其事,历请官厅示禁保护,冀公益可垂永久。”

按,英富坑源口,现为歙县岔口区殷富坑村。热心公益,泽被行旅,何以再次申禁呢?

“自民国十年,复经村人方茂材发起整理,呈奉陈前县长给示保护有案。嗣茂(即继任者方茂材)则因创设学校、经捐修路各公益,无暇兼顾,另召村人集议。公推公民等为桥会经理,以专责任而保公益。乃日久玩生,桥山公益树木不免被人觊觎,每遭窃砍残害情事。若不呈请重申禁令,诚恐先人艰苦经营之桥会公益事业,日就废弛。公民等忝受公推经理,职责所在,义难坐视。谨此据情呈明,伏乞钧鉴,俯赐给示申禁窃砍残害,以保公益而利行旅等情。”

显然,公民个人或民间组织申禁,利欲熏心之徒是不会放在眼里的。因此,只能求助县政府,是谓法学上的“依申请的行政措施。”请看政府批示。

“据此,除批示照准外,合行给示申禁,为此示:仰该处人民一体知悉,嗣后,对于该桥山公益树木,不得觊觎窃砍侵害。如敢故违,一经指名控实,定即严提到案,从重惩办不贷,毋违。此示。”

此申禁,落款日期居前“民国二十一年七月十五”,县长胡昭功署名居后,盖“歙县县政府印”,另用朱笔点、勾下发。县府办事员加写墨书“仰 地保实贴。”

既然要地保张榜申禁,为何一式三份且原封不动的存放在公文袋内呢?查1995年版《歙县志》,民国歙县县长胡昭功,别名武周,安徽绩溪人,其任职期为1931年12月至1932年7月。继任县长王树功,到任日期为1932年7月。旧、新县长的交接过渡,恰在民国21年7月。看来,交接之际人心纷乱,无暇顾及此申禁。或许,县政府办事人员和英富乡民都认为,张贴离职县长署名的申禁,老百姓大概不会买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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