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不当使用商家不负责任
钢凿是用来挖槽或穿孔的工具,可歙县的吴某在建筑施工时,将它用来固定脚手架,结果钢凿断裂,脚手架垮塌,导致二人坠落受伤。伤者以产品质量问题诉诸歙县法院,要求商家赔偿损失,结果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吴某承建一民房,从施某、曹某的店买了50只钢凿,用来固定外脚手架。钢凿尖端凿入墙体,另一头用铁丝扎在毛竹上。2012年10月4日,陈某和凌某在施工时,因钢凿断裂,脚手架垮塌,坠落受伤,分别构成十级和八级伤残,医药费共花去近6万元。2013年5月,陈某和凌某依《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将施某、曹某告到歙县法院,要求施某、曹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钢凿在没有具体说明有其他或特殊用途时,只能用于“凿”,吴某将它用来固定脚手架,以凿身来负重,属于产品使用不当,依此认定施某、曹某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没有依据,最终判决驳回陈某和凌某的诉讼请求。 ·俞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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