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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甜协议签了,双方自愿;法院不允反悔了

黄山晨刊 2014-01-06 22:24 大字

晨刊讯 本是邻居,却因一块丢失的石头而相互猜疑大打出手,在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诉至法院。日前,歙县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江某与柯某均做砚台加工生意,两店相邻。2013年1月19日,江某店外的一块砚台石头不见了,便到柯某的店询问。柯某认为江某怀疑自己偷了石头,为此发生争吵、打架,柯某及其妻李某还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柯家与江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达成当日履行完毕。后柯某夫妇觉得吃亏,一纸诉状把江某夫妇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双方签字,合法有效,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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