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容留吸毒获刑并处罚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屯溪区法院以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现年28岁的程某染毒后曾分别被休宁县、屯溪区、歙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过。2016年9月8日,在屯溪区新安大桥北桥头桥下路边,程某在其驾驶的私家车内容留2名朋友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14日晚、9月16日21时许、11月6日15时许,程某把车子分别开到屯溪区兖山渠废旧厂房旁、新安大桥北桥头桥下路边等处,分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屯溪中市派出所民警抓获。法律人士认为,由于汽车内也属封闭空间,程某在此容留他人吸毒已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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