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侵占公款罪难逃法院依法判7年

黄山日报 2012-08-21 14:58 大字

日前,屯溪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7年。 

张某于2009年8月被黄山市某公司应聘为酒店部业务员,主要负责将古井原浆系列产品酒推销至屯溪区、休宁县各酒店及零散客户等,并根据客户订单送货上门和代收货款。从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张某先后收取货款共计341308元未上缴公司,并将从该公司财务处领取的某酒店进场费1万元占为己有,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离婚费用、赌博、购车等开支。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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