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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香烟构成犯罪获刑

黄山日报 2010-12-29 17:34 大字

近日,休宁县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梁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据了解,201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明知其所经营的商贸行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仍多次以每条150元的价格从冯某手中购进“中华牌”等假冒伪劣香烟进行销售。其中软盒“中华牌”香烟以每条600元左右的价格予以销售,共出售23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以每条400元左右的价格予以销售,共出售60余条,上述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000元。

法院认为,烟草销售属专营行业,被告人梁某未经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违法所得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本案梁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经营烟草,显然违反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郭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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