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法院审结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日前,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余款3822.15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8年8月18日晚20时许至19日凌晨3时许,在位于祁门县芦溪乡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内,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河鱼,遇祁门县水产局工作人员查处时,胡某逃离现场,祁门县水产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捕鱼工具和渔获物25公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于2018年8月21日到祁门县水产局投案。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胡某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人民币1250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后,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胡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直接损害了阊江河鱼类资源,祁门县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胡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已支付部分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同时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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