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扣押他人两男子非法拘禁获刑

黄山晨刊 2018-08-17 08:15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为要回借款,男子叶某、方某将欠债者扣押,并致其轻微伤。近日,祁门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两人拘役4个月。

据了解,现年40岁的叶某是黄山市一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祁门分公司的负责人,方某则是该公司员工。2016年6月27日、9月28日,来自祁门县闪里镇的陈某由被告人叶某、方某所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分别向他人借款10万元、5万元。陈某支付借款部分利息后,便停止支付利息且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归还所借本金。为此,叶某、方某等人多次向陈某催要欠款,均未果。

今年2月3日18时许,陈某在祁门县一饭店被发现,叶某接到电话后,当即叫方某把陈某带走,找个地方看住陈某不让走,叶某则马上过来向陈某催要欠款。最终,陈某被方某等人带到祁门县一宾馆房间里,在房间门口,方某踢了陈某臀部一脚,进入房间后,方某严词质问为何不归还15万元?并打了陈某两巴掌。不久,叶某赶到,质问中将陈某鼻子打出血,又踢中陈某胸部致其跌到床上,还跳上床朝陈某头部踢了两脚。后来,叶某将情况跟该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公司负责人王某汇报,并让方某等人将陈某看住,直到2月4日9时41分,叶某、方某等人商议后,决定将陈某带上车,把陈某带至屯溪区,就陈某吸毒问题交给荷花池派出所民警查处。2月4日21时23分,陈某到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报案。被告人叶某、方某先后到祁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月3日,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叶某、方某达成赔偿协议,对其二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方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鉴于其二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二人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陈某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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