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不慎撞人致死七旬老汉被判缓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无证驾驶未经年审的摩托车,不慎撞到路边行人致其死亡,七旬老汉程某不仅为此赔偿了16万元,还触犯了刑律。近日,经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现年70岁的程某系祁门县安凌镇人。2017年3月2日11时30分许,程某无证驾驶未经年审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吴某从祁门县安凌镇城安村往雷湖村方向行驶,途中不慎碰撞到前方的同向行人胡某,造成程某本人、乘坐人吴某和行人胡某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的儿子闻讯赶到现场,将其父亲送往祁门县人民医院抢救。程某骑摩托车返家后主动拨打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电话报警,向民警说明自己骑摩托车撞人一事,并按民警通知到安凌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
2017年3月8日,行人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13日,经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胡某不承担责任。2017年3月10日,经调解,程某与被害人胡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程某除支付被害人抢救费用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6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加之案发后,被告人程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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