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集体林木既领刑又罚金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并雇请他人利用小型挖掘机,将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一棵大树砍伐。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被盗伐的林木树种为苦槠,立木蓄积为5.5752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韦某某盗伐的林木已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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