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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采伐到期老农难讨山场专家:尽量调解,谈不拢可起诉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11-25 10:13 大字

[摘要]专家:尽量调解,谈不拢可起诉

“当年原本是为照顾同组村民,将我山场中的竹子交由他们管理使用,没想到到期他们竟然不还,我一个老头子也拿他们没办法,只能求助于你们。 ”近日,祁门县渚口乡三联村一郑姓村民向本报反映。

据老郑反映,他有一座58亩的山场,四至清楚明确,有林权证,该山内有两片小竹林。 1982年自留山、责任山到户时,为照顾无竹山的村民,村民组将两片竹林分给两户没有竹山的农民管理使用。按当时的村民协议规定:没有山场管理权,只有毛竹管理权,管理使用期20年,此协议户主签名盖章存档。

按照协议,两户管理使用他山场内竹林的权利至2002年已到期,应将竹林无条件归还他,但到期后这两户变了卦,不愿归还,继续霸占。

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2008年,祁门县林权重新登记时,将竹林登记发证在这两户名下。这两户声称:有竹就有山,竹长到哪里山界就到哪里,距今32年过去,毛竹遍山,他的山场却所剩无几,这两户迟迟不愿归还林权,老郑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利益。

为详细核实此事,记者联系了该乡分管林业的汪副乡长,他告诉记者,老郑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村民组基本都是这样做的。

相关专家认为,既然当初有约定,就该遵守约定,如果违约,首先可由乡镇政府、基层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此,汪副乡长表示,现在他们正在进行调解工作,希望双方都能各让一步,竹山管理户不能砍伐树木,只能砍伐竹林,老郑也不能动辄要求对方归还竹林,毕竟都是乡里乡亲的,如果事事都走司法途径解决,费时费力费钱,还损伤邻里之间的情感。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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