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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超期限主张权利被驳回

黄山晨刊 2014-07-30 21:17 大字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方某某明知自己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方某某于1981年12月到祁门县某公司工作。1999年3月26日,方某某与祁门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约定方某某由祁门县某公司托管,期限为三年,自1999年4月1日起到2002年3月30日止。2002年3月30日,祁门县某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同年4月2日送达给方某某。2013年12月16日,方某某申请祁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13年12月30日,祁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

·方成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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