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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75万条 贪心司机为赚小钱获刑五年

安徽工人日报 2016-10-25 06:56 大字

   

本报讯 为赚取租车费,驾车带着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在短短6天内群发75万条诈骗短信。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驾车司机贺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作案工具全部没收。

今年1月3日,一年轻女性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租用被告人贺某车辆,到各地发送“办理信用卡”的诈骗信息,租车费150元/天。贺某知道该女子租车是用来发送诈骗短信,但为了赚取租车费,仍同意驾车带其先后到江西、浙江、安徽等地发送诈骗短信。

1月8日,贺某驾车带着该女子到达安徽黄山市屯溪区时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经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对其车载伪基站进行的电子证物检查,显示从1月3日至1月8日,该台设备共发送诈骗短信75.193万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基站”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发送短信75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贺某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贺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陈国华)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1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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