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不能法庭上见不到官省人大代表建议加强监督
[摘要]省人大代表建议加强监督
“老百姓告政府部门,但在法庭开庭时,很难真正能见到应诉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民告官,却见不到官。”黄山代表团钱丽萍、兰晓娥两位省人大代表一致认为,这是由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她们建议,应确定出庭范围及责任,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机制,改变这一长期存在的现象。
要么不到庭 要么不做声
“通过我们的调研,从黄山市目前的行政诉讼情况来看,一来,行政长官到庭率总体较低。”据钱丽萍介绍,依据《黄山市政府关于黄山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1年在5件(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不得少于3件。”但是,2015年黄山市中级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49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为11件,仅占22.5%,大多数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公务繁忙为由,委托部门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要么不出庭,要么选择性出庭。”据兰晓娥介绍,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使参与出庭,也是对自己认为胜诉把握大的案件出庭。“第三个就是出庭不做声,不能在庭上解答法庭人员和申诉方的问题。”
应建立出庭应诉监督机制
“我们建议,首先要通过司法解释形式,确定出庭范围及责任。”钱丽萍说,哪些应诉案件应当出庭、不能出庭、必须出庭,必须明确范围。“再就是建立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机制。”代表们建议,应建议全省统一出台行政规章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应列入年度考核,还应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加大考核通报力度。“此外,还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公开制度,以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质量。并建立行政诉讼判后整改机制,通过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分析总结,正确的要坚持,如有错判及时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抗诉;确属行政行为违法的则要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以后出现类似的诉讼纠纷,最终达到依法行政的长远目标。”钱丽萍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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