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中多处伤残赔偿数以等级增加
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且多处伤残,经鉴定,伤残等级不一样,此时应该如何赔偿呢?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杜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伤者10万余元。
2013年11月10日,杜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导致朱某受伤,车辆及财物受损。事故发生后,经认定由杜某承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朱某伤情经鉴定为颅脑损伤伤残九级、右肩损伤伤残十级、盆骨损伤伤残十级。 2014年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101701.6元。
庭审中,对朱某的多处伤残等级,应以何等级标准计算赔偿额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经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规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据此,本案中赔偿指数为20%+1%+1%=22%,参照安徽省2013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年计算,杜某应赔偿朱某残疾赔偿金额合计为101701.6元。 ·姚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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