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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被叫去工地 遇车祸雇主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4-11-11 20:15 大字

吴某是挖掘机驾驶员,酒后被雇主打电话要求其去工地,不料途中驾驶的摩托车冲入水沟当场死亡。雇主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雇主洪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除支付的2万元安葬费外,还需赔偿死者家属7万多元。

今年5月24日中午,吴某在朋友蒋某家喝喜酒,喝完喜酒后与朋友在蒋某家打牌娱乐。当天下午,吴某的老板洪某打电话给吴某,要求吴某去工地干活,吴某明确答复中午饮酒不能去。此后,洪某两次打吴某电话均未打通,当洪某第4次打电话给吴某后,吴某驾驶摩托车离开蒋某家,途中摩托车冲入路边水沟,吴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吴某系洪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当天下午,洪某到吴某家中找吴某,但未找到。事故发生路段是通往工地的必经之路。事故发生后,洪某支付了2万元安葬费。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系洪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其与洪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前,洪某曾4次打电话给吴某,在吴某明确告知中午已喝酒不能从事雇佣活动的情况下,洪某仍3次打电话给吴某,并到吴某家中寻找,致吴某接到洪某第4个电话即刻离开的事实,认定吴某离开的行为与洪某的指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鉴于吴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亦处于通往其受雇工作地点的必经之路,故认定吴某是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吴某前往工作地点是从事雇佣活动必不可少的过程,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洪某作为雇主应对吴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认定洪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但仍在酒后驾车前往工作地点,吴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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