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拒担责任
租房给酒店,酒店却不按约付租金,此时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酒店支付租金13536元,认定担保人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黄某在屯溪区购买了一处房产,2005年与某酒店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约定该酒店于每年12月底前支付租金,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在酒店不能履行债务时,在租金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因酒店未如期支付租金,2014年6月,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酒店与某公司共同支付所欠租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内容,某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对某酒店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某公司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由某酒店支付黄某租金13536元。
·吴洁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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