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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意外摔伤违约获赔八万

安徽法制报 2014-01-21 21:10 大字

乘客在客车运输过程中摔倒受伤,事故认定乘客与驾驶员均无责任,属交通意外,是否赔偿?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汪某8万多元。

审理查明,2012年8月13日,程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该车乘客汪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汪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56天,用去医疗费1万多元。同年8月18日,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程某均无过错,该事故属交通意外,汪某、程某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均无责任。 2013年3月27日,汪某伤情经评定为骨盆损伤伤残十级,从受伤之日起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另查明,该中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黄某,该车挂靠于某汽车运输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汪某乘坐某汽车运输公司车辆,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某汽车运输公司未将汪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实际车主黄某与汪某之间未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汽车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汪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8万多元。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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