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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宴会拼酒闹人命法官提醒:觥筹交错勿忘人身安全

安徽法制报 2012-07-11 23:09 大字

[摘要]法官提醒:觥筹交错勿忘人身安全

承包项目开工,原本是高兴的事,和合作伙伴喝酒庆祝无可厚非。但是相互劝酒,导致酒友饮酒过量致死,如此乐极生悲之事却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 7月3日,记者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在饭店因喝酒过量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几个劝酒人共赔偿给死者家属188813元。

一场酒宴丢了命

2月3日,朱林因所分包承建的工地即将开工,于是邀请工地上项目部等人员一起吃饭庆祝。当天下午5时许,朱林、程绪、余飞等共11人到饭店就餐。席间,朱林等人开始轮流敬酒,并互相劝酒。酒过三巡,朱林发现余飞有酒多迹象,赶紧劝阻,但余飞称自己没有醉,不理会,继续和众人饮酒,还跟程绪多次相互敬酒。不久,程绪、余飞均因饮酒过量趴在桌上。酒席结束后,大家各自分头离开。朱林等人在送余飞回家时,发现他已经出现了饮酒过多的症状。随后在余飞家人催促下,将其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余飞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综合症、吸入性肺炎,后抢救无效死亡。

一场酒席丢了人命。余飞家人觉得,正是朱林等人在吃饭时相互劝酒,尤其是在余飞呕吐且全身发绀时,仍不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导致余飞意外身亡。于是,将朱林等在席的10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261969.50元。

参与饮酒都有责

庭审中,朱林等人都承认大家是在一起喝酒,但只是礼节性敬洒,并没有“拼酒”。但是对于最终造成余飞饮酒过度死亡的事实,法院认为,余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带来的危害,无人强迫的情况下,醉酒致死,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朱林作为酒宴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者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且朱林宴请目的是与工程发包方联络感情,是利益关系人,所以对余飞饮酒致死应承担主要责任。

程绪在酒席后期不了解余飞酒量的情况下,不听他人劝阻,与余飞多次拼酒,导致其饮酒过量,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较大责任。其他同席吃饭人员在发现余飞与人拼酒、已经过量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并尽到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醒慎劝酒

法院根据酒宴参与者的上述各自过错程度,认定余飞自行承担60%的责任;其余饮酒人员应承担的40%责任计188813元按各自责任比例分担。

法官提醒:在社交场合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或敬酒本身是礼节,适度范围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酒过量会受伤害甚至死亡,如果还向其劝酒,任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官还特别指出,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罗昱洪艳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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