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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进入旅游景区(点)没有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通告

黄山日报 2011-12-23 15:42 大字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市旅游景区(点)资源保护工作,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景区(点)特别是黄山风景区根据保护管理、景点开发、设施建设等实际需要,设置的门票房为正常进入景区入口,经过铺设的游览步道和按规划推出的生态游线路为正常旅游线路。由正常入口进入景区、按正常旅游线路游览,各景(区点)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保障游客游览安全职责。

二、所有进入景区(点)游览的人员,必须凭票并按正常旅游线路进行游览,禁止一切人员通过非正常旅游线路进入景区(点)游览或进行其他活动。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未开发区域的人员,须向景区(点)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组织进行。

三、所有进入景区(点)范围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点)保护管理规定。严禁在景区室外非定点区域吸烟、野炊、露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景区;防火紧要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景区;严禁损毁自然景物、文化景观、树木植被,以及采挖药材、苗木和捞、捕野生动物等行为;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木材、竹木制品、盆景、苗木、花卉、种子和动物进入景区。

四、各景区(点)应在各票房及周边显要位置设立告知宣传牌,履行告知义务,让社会公众知悉通过非正常旅游线路进入景区是没有安全保障的非正常游览行为,可能发生走失迷路、体力不支、攀爬跌落、被野生动物侵害等安全事故。与景区(点)毗邻的有关乡镇、村和林场应按本通告要求,积极配合景区(点)做好对非正常游览行为的教育、劝导工作。

五、凡未经管理部门批准,通过非正常旅游线路进入景区的,各景区(点)应予以劝告,对不听劝告擅自进入者,可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组织人员和旅游者予以处罚;对不遵循本通告而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和其它严重后果的,一切责任自负。

特此通告

黄山市旅游委员会

黄山市林业局

黄山市体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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